某民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某社会团体设立了十余个分支机构,但未在年检报告中如实填报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经了解,该社会团体通过会长办公会研究设立“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编辑委员会”“中国××文化传承宴组织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该社会团体违反了以下规定:第一,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规定;第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社会团体如实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要求;第三,涉嫌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处罚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以上情况并非个例。近年来,有些社会团体由于不熟悉法规政策,在开展工作中急功近利或是心存侥幸,出现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如超出自身业务范围、未经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命名时随意使用“中国”“中华”“协会”“促进会”“研究所”等字样,违反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醒广大社会团体,应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学习,严格按照章程规范设立分支机构,将分支机构建设成为团结引领会员、开展业务活动、扩展组织影响的有益力量。(舍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