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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来源:福建社会组织发布时间:2022-06-07 16:26:43浏览数:0

1. 福建省XXX民主决策制度;

2. 福建省XXX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福建省XXX理事会制度;

4. 福建省XXX财务管理制度;

5. 福建省XXX信息公开制度;

6. 福建省XXX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一)福建省XXX民主决策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民主决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单位章程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三)人事任免: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负责。

(四)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本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五)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设课题研究或其它重大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经费预算。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可实施。

(六)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八)活动组织:本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时,要认真组织实施,凡需公证的重大事项,须聘请公证人员公正。


(二)福建省XXX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三)本单位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四)本单位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1、理事会的换届会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修改章程的会议等;

2、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

3、年度工作会议、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

4、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

5、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6、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五)本单位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上报,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

(六)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在举办的5个工作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三)福建省XXX理事会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或4年)[与章程相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四)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五)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或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七)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八)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九)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成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福建省XXX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的经费使用,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办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置费;

7、开展其它活动必需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账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五)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六)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不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准确。


(五)福建省XXX信息公开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单位规范运作,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公开信息。

(三)信息公开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

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公开。

4、本单位名称、章程、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事项要及时予以公开。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重大信息。

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守和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前后的×日内进行公开。

(五)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公开;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公开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六)福建省XXX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单位证书、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的刻制

1、本单位的印章刻制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经本单位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由单位办公室或相关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

3、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由单位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组织刻制;

4、未经批准,各内设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三)证书、印章的使用

1、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统一由办公室发文报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2、使用单位证书、印章需填写使用申请单,然后送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证书、印章管理人保管;

3、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4、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须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5、各内设机构印章主要在单位内部使用,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四)证书、印章的管理

1、本单位证书、印章和各内设机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证书、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2、因单位变更登记、证书和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印章时,应将原证书、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印制或刻制;

3、证书、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印制或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4、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证书和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2016年福建省民政厅制定福建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范本,旨在为福建省社会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供范例。社会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 )”内文字为可选择内容,“【】”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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