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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民政厅发布时间:2022-11-17 16:19:30浏览数:0

 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提升收养登记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日前,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要求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明确指出关爱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收养工作直接关系到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民政部正式出台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起草了本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办法,先后向各地民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于2022年6月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

三、有效期限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全文共8章42条,明确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形式及要求、评估内容、评估指标、评估后融合、评估报告、监督管理等作了细化规定,使评估程序、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一)明确了评估范围。明确中国内地居民在福建省内收养子女,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二)明确了评估的实施主体。明确实施评估主体是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须具备评估资质,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程序、双方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明确了评估流程和时限要求。明确评估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的流程。明确30日内,完成收养评估,并出具《收养评估报告》。3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收养申请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四)明确了评估内容和指标。评估内容由收养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养动机和准备、职业与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抚育计划与教育能力、居住状况、亲邻关系、道德品行和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10大项33个子项的评分指标构成,并明确了分值权重和打分标准。收养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五)明确了在同等评估分值下给予优先的对象。《实施办法》规定:收养申请人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父母或失独家庭的,在同等评估分值下,应当给予优先。《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告慰烈士、因公牺牲人员,教育后人。同时,对失独家庭给予应有的关心照顾。《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收养申请人为孤儿寄养家庭的,对寄养孤儿的收养,在同等评估分值下,也应当给予优先。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收养申请人和寄养家庭的孤儿已经生活在一起,融合情况比较好,在同等评估分值下,给予优先收养。

(六)明确了评估后融合情况和指标。收养评估合格且收养评估得分最高的收养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后,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融合期满后,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融合情况进行回访,形成融合回访报告,提交民政部门。

(七)明确了否决性指标。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估资格:一是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行为的;二是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三是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行为的;四是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五是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六是有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其他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恶习行为的。七是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

(八)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管理和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责任。收养申请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况将会被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评估机构如有违规收费或者违反评估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的,将解除收养评估委托协议,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连峰;联系电话:0591-8767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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