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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不得向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

来源:中国社会报发布时间:2024-07-13 10:20:28浏览数:0

2021年,民政部对中国某某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此前该协会向两家分支机构分别收取管理费20万元,共计40万元,违反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民政部对该协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该协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社会团体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是社会团体违规收费的“重灾区”之一。该违规行为的常见做法为:社会团体与企业或个人“合作”成立分支机构,将该分支机构“承包”给对方运营,对方每年向社会团体缴纳一定的费用,换取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资格。实践中,由于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且往往具有较强的公共影响力,不乏一些企业和个人愿意借用其分支机构的名义,为企业的经营行为提供支持甚至是“背书”。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无利不起早,花钱买了分支机构的“牌子”,难免想方设法将投入的“成本”挣回来,有的甚至打着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造成一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活动乱象。建议广大社会团体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学习,严格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严禁将分支(代表)机构变成某些组织、个人非法敛财的“聚宝盆”或牟取私利的“摇钱树”。否则,不当行为一旦被查实,必将面对相应惩戒,其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也必然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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